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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联系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联系制度的通知
(民办发〔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09年,在全国和谐社区建设工作会议上,民政部命名表彰了188个城区(市)为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区(市)、253个街道为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街道、500个社区为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为贯彻落实民政部最近提出的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团结协作之风、改革创新之风的要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推动社区工作科学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新途径,充分发挥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的榜样作用,现就建立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联系制度,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建立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联系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关于社区建设的一系列重要决策和2009年全国和谐社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社区工作的理论和政策性研究,促进各示范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大对各示范单位的工作指导力度,真正发挥示范单位的典型引导、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全国和谐社区建设在范围上得到新拓展,在质量上得到新提升,在群众满意度上实现新飞跃。

  二、主要任务

  (一)传达和学习贯彻好中央关于和谐社区建设的指示精神,督促检查各示范单位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推动中央有关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各示范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收集、通报各地的年度工作要点、阶段性工作计划和工作进展情况,促进不同区域之间相互借鉴、优势互补、整体推进。

  (三)指导和支持各示范单位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总结和推广各地创新成果及经验,为工作发展提供思路。

  (四)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研究确定重大调研课题,为政策制定提供决策依据。

  (五)修订、完善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标准体系,推动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主要联系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区(市)以及部分示范街道、示范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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