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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09年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的通报


  (三)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存在不平衡。总的来说,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阶段比设计阶段差,中小城市比大城市差,经济欠发达地区比经济发达地区差。二是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还有差距。相关从业人员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没有准确掌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中,外墙、门窗等保温工程施工工艺不过关,存在质量隐患。各地尤其是地级以下城市普遍缺乏建筑节能材料、产品、部品的节能性能检测能力,造成政府监管缺位。

  (四)北方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任重道远。一是进度相对缓慢。“十一五”还剩下最后一年,目前已完成的改造面积占全部改造任务的73%,仍有近5000万平方米任务没有完成,且改造项目验收工作滞后。“十一五”最后一年的工作压力相当大。二是改造融资渠道尚未建立。从目前各地进展看,基本上还是依靠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推动工作的开展,供热企业、居民、能源服务公司、金融机构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机制尚未建立。三是供热计量收费制度滞后,改造收益无法充分体现。目前多数地方还没有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已经安装的供热计量装置存在浪费现象。

  (五)农村建筑节能工作尚未启动。目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建筑节能工作尚未开展。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使用商品能源和用能水平将不断提高,需采取措施,引导其科学发展。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加强建筑节能体制机制建设。一是继续完善建筑节能法规体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确定的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措施。二是编制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明确建筑节能工作目标、思路、重点工作任务及保障措施。指导各地编制本地区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三是继续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颁布实施北方地区65%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指导有条件地区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四是研究完善经济制度,形成鼓励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绿色建筑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财税政策体系。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五是继续推动建筑节能科技进步,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为依托,努力实现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的突破,并通过发布技术、产品推广限制禁止目录等方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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