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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09年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的通报


  天津、北京、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和山东、内蒙古、吉林、山西、河南、青海、江苏、安徽、湖北、浙江、广西、福建等省(自治区),以及深圳、青岛、太原、哈尔滨、银川、沈阳、南京、武汉、合肥、长沙、广州、厦门等城市建筑节能各项工作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政策配套,措施扎实、具体,工作成效明显,形成了良好的建筑节能工作局面,给予表扬。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制度完善,推进建筑节能。一是法律法规方面。各地积极制定本地区的节能行政法规,河北、陕西、山西、湖北、湖南、重庆、青岛、深圳等地出台了建筑节能条例,有15个省(区、市)出台了资源节约及墙体材料革新等相关法规,22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政府令,以《节约能源法》为上位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专门法规,各地方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初步建立。二是经济政策方面。按照国务院要求,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先后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等方面制定了财政支持政策,2009年中央财政共安排补助资金38.7亿元。北京、上海、内蒙古、山西、青海、江苏、湖北、广西、深圳等地对建筑节能的财政支持力度较大,安排了专项资金。2009年各省(区、市)共安排10.3亿元支持建筑节能工作,形成了财政支持建筑节能的良好工作局面。三是目标责任方面。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均制定了建筑节能“十一五”专项规划,提出了建筑节能具体节约目标,总计1.39亿吨标准煤,并按重点领域进行了分解,其中有27个省(区、市)明确了建筑节能承担本地区单位GDP能耗下降的任务,部分省市采取逐级签订责任书的方式,将建筑节能目标及任务层层落实。

  (二)组织健全,保证建筑节能。一是建立了建筑节能协调议事机制。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均成立了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其中北京、天津、上海、黑龙江、吉林、山西、陕西、内蒙古等省(区、市)成立了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建筑节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城市也成立了相应机构,形成了各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二是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能力进一步加强。山西省省、市、县三级都建立了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建筑节能专职管理人员100多人。上海市19个区(县)都设立了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管理人员共101人。全国有18个省(区,市)将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和建筑节能工作统一交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以墙改为抓手推进建筑节能,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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