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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09年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09年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的通报
(建科[2010]4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9]48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2009年12月14日至29日,我部组织对全国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检查。检查范围涵盖了全国24个省、自治区(四川、新疆及西藏除外)、4直辖市,共对5个计划单列市、24个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24个地级城市以及24个县(县级市)进行了检查,并抽查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在建工程施工现场,下发100项执法建议书。现将检查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一、建筑节能工作情况及成效

  2009年是完成“十一五”节能规划目标的关键之年。各地围绕国务院明确的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和重点,突出思路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建筑节能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控制增量,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成效显著。根据各地上报的数据汇总,到2009年底,全国城镇新建建筑设计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为99%,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为90%,基本完成国务院提出的“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0%以上”的工作目标。全年新增节能建筑面积9.6亿平方米,可形成9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全国累计建成节能建筑面积40.8亿平方米,占城镇建筑面积的21.7%,比例逐年提高。北京、天津、河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青海等省市新建建筑全部或部分实施65%节能标准。

  (二)调整存量,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稳步推进。截至2009年采暖季前,北方15省市已经完成节能改造面积共计10949万平方米,其中2009年完成改造面积6984万平方米,超额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6000万平方米年度改造任务。据测算,完成节能改造的项目可形成年节约75万吨标准煤的能力,减排二氧化碳200万吨。通过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采暖期室内温度提高了3~6℃,部分项目提高了10℃以上,室内热舒适度明显改善。天津、河北、山东、山西、内蒙古、吉林、甘肃等地部分改造项目同步实施按用热量计量收费,住户平均节省热费支出在10%以上,初步形成了有利于改造的群众基础。财政部根据实地核查结果,下拨奖励资金12.7亿元,用于对改造项目的补助。上海、江苏、湖南、深圳等省市开展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对过渡地区和南方地区开展这项工作进行了探索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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