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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卫生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人事、财务部门: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保障和改善卫生人员工资待遇,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服务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涉及这些单位广大卫生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把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和事业单位编制、人事、财务管理等其他配套改革相结合,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切实研究解决好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三部门报告。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正面引导,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附件: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为推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决定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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