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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区外企业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分别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出口加工区”(代码Z)。
  (四)运输工具名称
  同一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在出口备案清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备案清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报关单/备案清单号)。
  (五)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特殊区域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区内企业选择填报下列不同性质的海关监管方式:
  1.下列进出特殊区域的货物,填报“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1)区内物流、加工企业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料件(不包括经过区内企业实质性加工的成品);
  (2)上述料件因故退运、退换的。
  2.区内企业从境外购进的用于研发的料件、成品,或者研发后将上述货物、物品退回境外,但不包括企业自用或其它用途的设备,填报“特殊区域研发货物”(代码5010)。
  3.区内加工企业在来料加工贸易业务项下的料件从境外进口及制成品申报出境的,填报“区内来料加工”(代码5014);
  4.区内加工企业在进料加工贸易业务项下的料件从境外进口及制成品申报出境的,填报“区内进料加工”(代码5015)。
  5.下列进出特殊区域的货物,填报“区内物流货物”(代码5034),不得再使用“5033”填报:
  (1)区内物流企业与境外进出的用于仓储、分拨、配送、转口的物流货物;
  (2)区内加工企业将境内入区且未经加工的料件申报出境。
  6.下列进出特殊区域的成品,填报“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
  (1)区内企业加工后的成品(包括研发成品和物流企业简单加工的成品)进入境内(区外)的;
  (2)上述成品因故在境内(区外)退运、退换的。
  7.下列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自用设备、物资,填报“设备进出区”(代码5300):
  (1)区内企业从境内(区外)购进的自用设备、物资,以及将上述设备、物资从特殊区域销往境内(区外)、结转到同一特殊区域或者另一特殊区域的企业,或在境内(区外)退运、退换;
  (2)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设备、物资,申报进入境内(区外)。
  8.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用于区内业务所需的设备、基建物资,以及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填报“境外设备进区”(代码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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