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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关于评选表彰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关于评选表彰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党委宣传部、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党委宣传部、科协,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人民团体:

  近年来,广大科普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增强国家科普能力,推进科普事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工作中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振奋精神,激励广大科普工作者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29条关于“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听取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情况汇报的会议纪要》(国阅[2009]92号)的精神,科技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决定,在2010年科技活动周期间表彰一批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
  全国各地各部门以及各类社会团体在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名额分配
  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全国科普工作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标准
  (一)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紧密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实际,积极推进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大力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思想,传播科学方法,在科普管理、科普教育、科普宣传、科普创作、科普出版、科普活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产生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领导班子凝聚力强,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和社会形象良好,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工作条件保障情况较好,近五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全国科普工作先进工作者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热爱科普事业,具备“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业务素质好,在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3.紧密围绕实现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努力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思想,传播科学方法,在科普管理、科普教育、科普宣传、科普创作、科普出版、科普活动以及推进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效果显著。
  4.截止到2009年底,连续从事科普工作5年及以上。

  三、组织领导
  评选表彰工作由科技部政策法规司、中宣部宣传教育局、中国科协科普部共同组成的评选表彰工作小组负责。工作小组由上述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部政策法规司,承担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科技部政策法规司、中宣部宣传教育局、中国科协科普部等有关同志组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宣传、科协部门应联合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地区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初评工作。
  各部门由其内设分管科技或科普工作的司局负责推荐初评工作。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各地科技、宣传、科协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评选工作。
  1.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经省级科技、宣传、科协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并在本地本系统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没有异议的,报送评选表彰工作小组办公室。
  2.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3.坚持面向基层和科普工作一线。要特别注重专业科普团体、科普工作者,并兼顾少数民族、妇女等。
  4.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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