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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201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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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由财政部考办通知应考人员。
  (二)考试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提出成绩核查,可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考试代理机构提出申请,财政部考办组织成绩核查。
  (四)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考生向财政部考办或考试代理机构领取。
  九、报考人员其他注意事项
  (一)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7号)等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上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承诺遵守上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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