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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五)农民筹资投劳。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应高度重视农民筹资投劳工作,创新机制,采取措施,积极发动项目区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国农办[2005]239号,以下简称《规定》),按照“村内一事一议”政策要求,充分征求和尊重农民意见,并通过“竞争立项”、“先建后补”和“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有效的激励措施,切实调动农民自觉自愿筹资投劳搞开发的积极性。中低产田改造、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仍然执行2009年确定的中央财政资金与农民筹资投劳的比例;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所需农村集体及农民筹资投劳,按中央财政资金的20%核定。

  (六)农机具购置补贴。除黑龙江、吉林两省可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10%的比例安排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得超过5%。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安排使用农机具购置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种粮大户,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继续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区,与农业综合开发农机具购置补助资金统筹安排,提高项目区的农业机械化水平。

  (七)科技推广费。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应积极创新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调动农业科研单位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开展农业科技推广的积极性,努力提高项目区农业科技生产和服务水平。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6]13号)有关规定,科技推广费重点用于粮、棉、油、糖、蔬菜、瓜果、牧草新品种和良种繁育,测土配方和科学施肥,以及农业节水等技术推广。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的小流域治理项目区内适当安排经果林等种植技术的培训和推广。允许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集中安排使用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应将省、地(市)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填报“科技推广费安排情况表”(见附表)。各省集中安排科技推广费的项目评审情况及实施方案,应作单独说明,并随2010年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核。

  (八)工程管护费。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国农办[2008]183号)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工程管护经费,切实加强对工程管护经费的管理工作,确保已建工程发挥长期效益。工程管护经费提取情况应按2010年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报表中有关要求填写并单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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