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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二)治理面积。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继续按照“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规模开发”的原则确定治理面积。一是2010新建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单个项目年度治理面积仍然不低于1万亩。二是2010年续建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对于已在存量资金中按照规划安排部分建设任务、但未达到规划任务要求的,仍然可用增量资金中在规划范围内继续新安排部分建设任务,相应新安排的治理面积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是2010年新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单个项目区治理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8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4000亩。2010年新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单个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区的治理面积,天然草场不低于5000亩、人工草场不低于1000亩,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各不低于5000亩。四是如在存量资金安排较少、资源开发潜力较大的县补充安排中低产田改造、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相应治理面积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要与存量资金项目统筹规划、集中连片。

  (三)投资标准。为适应建设高标准农田的需要,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继续执行2010年的亩投资标准,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亩投资标准(含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农民筹资和投劳折资,下同),原则上平原地区应达到910元、丘陵山区应达到1180元。在保证达到上述项目区治理面积有关要求,并超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或统筹其他支农资金共同投入的前提下,允许相应提高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亩投资标准。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的亩财政资金补助标准,以省为单位加权平均为1200元,在多筹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或整合其他支农资金、社会资金的前提下,允许适当提高亩投资标准和建设标准。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亩投资标准维持2009年的水平不变,原则上草原(场)建设亩投资标准不低于180元,小流域治理亩投资标准不低于900元,土地沙化治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可依据以上亩投资标准,对不同开发县、不同条件实行区别对待,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加权平均计算,原则上全省(区、市)同一类项目的亩投资标准应达到上述同类项目的标准。

  (四)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国农办[2004]48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国农办[2009]163号),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努力建设高标准项目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要坚持全面的高质量建设,在同一项目区内,不能搞所谓的“核心区”和“辐射区”即部分地块进行高标准治理(“核心区”),另一部分地块只搞低标准改造(“辐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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