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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农办[201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0]53号,以下简称《2010年增量资金预算指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09]16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0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坚持资金安排向高标准农田建设聚焦,项目布局向粮食主产区聚焦,不断提高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项目布局向粮食主产区聚焦,努力建设全国粮食核心产区。凡纳入《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以下简称《千亿斤规划》)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将土地治理项目重点布局本省粮食主产县,特别是向《千亿斤规划》确定的产粮大县倾斜。其他省也要重点支持本省的粮食主产县,适当兼顾非粮食主产县。

  (二)资金安排向高标准农田建设聚焦,大力推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具体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河北、内蒙古、辽宁(不含大连)、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不含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2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以省(区)为单位,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比例(含用于2010年续建项目、2010年新建项目所需资金,下同)须达到70%(含)以上。吉林省因已在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安排60%以上用于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允许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比例达到50%(含)以上。二是纳入《千亿斤规划》的山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省(区、市)为单位,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比例须达到50%(含)以上。三是允许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宁波、青岛、海南、西藏、青海、新疆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在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中安排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10省(区、市)是否安排及安排多少个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统筹考虑有关政策要求和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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