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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10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 监 会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季度报告正文应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报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四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将季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六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如下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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