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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无纸化处理手续》的通知

  二、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及电子清算凭证的使用与管理
  (一)电子签名的使用与管理。
  1.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是指数据文件中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电子数据。
  2.总库与代理银行使用的电子签名必须是由总库与代理银行共同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认证证书。
  3.代理银行应妥善保管其电子签名密钥,发现密钥失密时,应立即告知总库,并终止电子签名的使用。
  (二)电子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1.电子印章。电子印章是指基于电子签名技术,将印章持有人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其管理的实物印章图像有效绑定,能够按国家安全部门认可的控制规范传输、校验、显示、打印的电子数据。
  2.为降低代理银行业务成本,总库与代理银行协商确认,支付信息网络系统采用B/S结构,不在代理银行端部署电子印章服务器。
  3.总库负责电子印章服务器的部署,并负责电子印章的制作、发放、更换和挂失管理。代理银行将其集中支付清算专用章、业务主管章的印模和操作人员的USB KEY一起送交总库进行制章。代理银行清算专用章、业务主管章发生变更时,须书面通知总库并将USB KEY交至总库重新制章。
  4.各代理银行应妥善保管其电子印章,由于电子印章管理不严格,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由代理银行负责;总库未能正确校验电子印章,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按照《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电子清算凭证的使用与管理。
  1.电子清算凭证。电子清算凭证是加盖电子印章并附加清算电子信息及电子签名的总库与代理银行间的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清算专用的电子信息(凭证式样见附)。
  2.代理银行按规定生成的电子清算凭证发送至总库,具有清算资金的法律效力,总库审核校验无误后予以办理支付清算。
  3.总库和代理银行对发出的已清算和已作废的电子凭证必须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备份和存档,确保事后有关会计事项调阅的方便。
  三、支付清算业务的无纸化处理
  (一)代理银行应于每日16:00前分别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电子清算凭证传送到总库;12月31日的最后一笔电子清算凭证在规定的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截止时间前一个小时传送到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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