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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申报在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申报在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0]43号)


各有关单位: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请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以及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作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工作。对在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应按照条例要求进行追溯性安全评价,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拥有和使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将现有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按附件的要求向我局申报,逾期未报的自2010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

  二、拥有和使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对现有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进行追述性安全评价,在2010年10月31日前,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上报我局审批,将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上报我局备案,将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存档备查。

  三、拥有和使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对现有运输容器进行安全性能评价,停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和超过设计寿命的运输容器,在2010年10月31日前,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安全性能评价报告上报我局备案,将二、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安全性能评价资料存档备查。

  四、正在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的单位,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按照《条例》规定申请制造许可证;正在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的单位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履行备案程序;逾期未申请许可或者备案的,其产品不得使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核安全司核燃料处 邵明昶

  联系电话:(010)66556378

  传真:(010)66556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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