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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2010)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
(农办牧[2010]11号)


  为进一步规范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保证监测结果的代表性、真实性、准确性和监测结果运用的合法性, 我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实际,对《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修订)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修订)

  一、抽样工作
  (一)抽样原则
  1.承担监测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对被检省(区、市)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畜禽养殖分布情况进行调研。根据当地饲料生产、经营和养殖状况,结合农业部监测计划要求,确定监测地点及被检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以下简称被检单位)。抽取样品应考虑到大、中、小型企业的比例,要有充分的代表性、真实性。
  2.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抽样。
  3.承担单位应当独立或与当地畜牧饲料主管部门共同完成抽样。已实行饲料质量监督执法和检测职能分开的省份,可以委托同级饲料质量监督执法机构完成抽样。
  4.对实行行政许可的产品,抽样前应首先对行政许可证明、产品标准和标签等进行检查。对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应报告当地畜牧饲料主管部门查处,并不再抽样检验,该企业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二)抽样程序及要求
  1.抽样组织
  (1)承担单位应根据监测计划研究制定抽样实施方案,并在每次抽样前组织参加抽样的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抽样方案、抽样技术、工作纪律等。
  (2)承担单位应根据抽样方案准备抽样所需物品,并由专人负责检查和发放。
  2.抽样过程
  (1)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须经过培训上岗。承担单位应指定一名抽样负责人,负责抽样方案的具体实施及协调。
  (2)抽样人员应主动向被检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工作证件。
  (3)抽样人员应严格按照抽样程序进行抽样、分样、封样、编号及留样。应将包装好的样品完全密封,防止样品在运输及交接过程中交叉污染和包装破损。抽样人员应妥善保存所抽取的样品,防止样品变质。有特殊保存要求的样品应配备相应的容器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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