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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春节、元宵节文化活动的通知


  要选取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龙舞、狮舞、抬阁、秧歌、高跷等群众性项目,组织开展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富有传统韵味的各种灯会、庙会、花会、社火、踩街、游园会、焰火晚会等民俗活动。

  要利用春联、灯笼、福字、中国结、年画、剪纸、窗花、烟花爆竹等节日物品,通过在公共场所悬挂装饰、代表性传承人现场制作等方式,增强辞旧迎新、团圆平安、喜庆祝福、兴旺发达的浓厚节庆气氛。

  要组织和倡导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尤其是适合展示、展演的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类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积极开展、参与春节、元宵节文化活动,增添活动魅力,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

  三、有关具体要求

  (一)精心组织筹划。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对春节、元宵节的节庆活动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活动内容和活动形式,积极发挥节庆活动富有特色的地区和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增强节庆活动的广泛性和群众参与性,使春节、元宵节成为展示和传播优秀民族文化的重要阵地,成为弘扬和培育伟大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

  (二)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要对春节、元宵节等传统节日的禁忌、祭祀、守岁拜年、祝福、娱乐等民风民俗进行认真研究,引导人们科学认识和正确把握春节、元宵节习俗,剔除糟粕,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不断丰富传统节日的内容和形式。

  (三)加强调查研究。要对春节、元宵节习俗和节庆活动进行记录整理,探索规律,总结经验,发现亮点,突出特色,不仅办好2010年春节、元宵节节庆文化活动,也为今后春节、元宵节及其他传统节日的文化活动打下良好基础。

  (四)尊重传统习俗。在春节、元宵节文化活动中,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情感和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习俗,特别是各少数民族的节日习俗,促进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民俗文化得以延续和传承。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平台,广泛开展春节、元宵节习俗和文化活动的宣传报道,营造全民尊重、热爱、参与传统节日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节日活动安全。开展春节、元宵节文化活动,既要充分考虑喜庆热烈、群众参与广泛的特点,又要与安全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预先制订安全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活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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