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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渔船检验数据库建设推进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应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渔船检验数据库建设推进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应用的通知
(农办渔【2010】25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渔船检验监督管理系统是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2009年,我部渔业船舶检验局组织开展了渔船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应用软件升级改造,各地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09]35号)要求,开展了相应的渔船检验数据清理、整合工作。目前,渔船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已基本完成,为加快推广应用,推进其与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其他子系统的相互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目前,各地渔船检验数据清理、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上海、浙江、福建、河北和广西等省(区、市)基本完成了此项工作,基本具备了新系统启用条件,其他一些省(市)进展较慢,有的省至今尚未启动。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渔船检验数据库建设工作作为推进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提高渔业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要加强领导,强化组织协调,渔政、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机构要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渔船检验数据的清理、整合和导入工作,确保渔船检验动态管理系统顺利启用。

  二、严格审查,确保质量。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农办渔[2009]35号”确定的21项基本数据清理项目要求,协调渔船检验、渔政和渔港监督机构加快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包括非专业远洋渔船)检验数据对比清理工作,确保主机总功率等参数与现行捕捞许可动态管理系统数据一致,渔船船名、船舶所有人和船籍港等基本参数与现行渔港监督管理数据一致,提高渔业部门核发的渔船证书的统一性和准确性。同时,加大渔船检验数据的清理力度,剔除渔船异地检验和重复数据。

  三、加大力度,推进系统应用。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办渔[2009]35号”要求,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完成渔船检验数据清理整合和导入工作,并于2010年4月30日前以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文件上报渔船检验数据,经我部渔船检验数据审查小组审核后,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启用渔船检验动态管理系统换发新版渔船检验证书。新系统启用后,要停止使用“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V2.0版)”进行发证工作。同时,为确保渔船检验数据的完整性,各地可在检验数据整合导入时暂停一星期办理渔船检验发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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