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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0]4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指导反洗钱工作人员准确理解执行反洗钱监管规定,现就明确部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在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金融机构全面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问题
  一是金融机构应逐步建立以客户为监测单位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有效整合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与客户尽职调查两项工作。既要在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中采取合理手段识别可疑交易线索,又要在交易数据的筛选、审查、分析过程中,有意识地运用客户尽职调查的工作成果,提高监测分析工作的有效性。
  二是金融机构应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通过合理有效的操作流程,引导本单位金融从业人员随时随地注意客户、资金和交易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
  三是反洗钱监测工作应覆盖各项金融业务。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对象不能仅局限于会计数据,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全面关注各种情况。对于进行中的交易或者客户准备开展的交易,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二、关于纳入可疑交易报告范围的异常交易的合理处理问题《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举的异常交易(以下简称异常交易),是引导我国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经验相对缺乏的情况下,有效识别可疑交易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金融机构在利用技术手段筛选出这些异常交易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交易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金融机构如果有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或者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则不能将所发现的异常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反之则可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
  交易报告量不是唯一合规标准或最主要合规标准,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不断改进反洗钱监管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适当的合规管理策略,逐步健全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提高异常交易数据分析深度,全面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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