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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0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经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
调查统计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规定了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对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等专项用地面积调查统计的任务、内容、方法、要求等。本方案适用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二、任务
  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成果基础上,收集其他有关资料,采用统计的方法,获得专项用地的面积、类型和分布等状况,并进行综合分析。
  三、步骤
  (一)准备工作。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和已有其他资料等状况,制定本地区开展专项用地面积调查统计实施细则。
  (二)收集资料。包括农村土地调查汇总成果、城镇土地调查汇总成果、开发园区资料、《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国土资源部编)、《中国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编)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三)填写表格。依据收集的资料,直接填写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见附件1)。
  (四)分析报告。编写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分析报告。(见附件2、见附件3)。
  四、统计方法和要求
  (一)工业用地
  1.定义
  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2.内容
  指《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二级类“工业用地”的地类面积。3.统计
  直接利用城镇土地调查成果,将“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表”中的“工业用地”地类面积,转录至“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业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见表1)。
  (二)基础设施用地
  1.定义
  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的用地。
  2.内容
  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二级类的“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公共设施用地”、“街巷用地”的地类面积。
  3.统计
  (1)农村土地调查
  直接利用农村土地调查成果,将农村土地调查成果的“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面积汇总表”中的“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的地类面积,转录至“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础设施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见表2)相应栏内。
  (2)城镇土地调查
  直接利用城镇土地调查成果,将“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表”中的“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公共设施用地”、“街巷用地”的地类面积,转录至“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础设施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见表2)相应栏内。
  (三)金融商业服务用地
  1.定义
  指用于金融服务和商业服务场所的用地。
  2.内容
  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二级类的“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的地类面积。
  3.统计
  直接利用城镇土地调查成果,将“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表”中的“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的地类面积,转录至“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金融商业服务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见表3)相应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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