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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发[2009]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12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人民法院的“立案信访窗口”是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参与诉讼、解决纠纷的重要场所,也是人民法院了解社情民意、服务涉诉群众、联系社会各界的桥梁纽带。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重视加强立案信访场所建设,落实司法为民措施,收到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至上”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树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亲民便民的良好司法形象,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深入持久开展“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活动,建一流队伍,创一流服务,争一流业绩,使之成为人民法院全局工作亮点。
  2.着重从服务管理、功能布局、设施保障、制度规章等方面入手,端正思想,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完善机制,加强“立案信访窗口”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使之成为“功能完善、制度健全、设施齐备、服务到位”的司法服务场所。
  二、基本功能
  1.诉讼引导。由专人负责来访接待引导,根据采访群众的目的要求,将其引导至相关区域。
  2.立案审查。及时接收,审查案件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核算、收取诉讼费用。
  3.立案调解。设立调解室,由经验丰富;业务素质高的法官或专职人民调解员、退休法官等进行诉前调解或立案调解。
  4.救助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特别是涉及老弱病残、下岗职工、农民工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抚恤金、拖欠工资的,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决定诉讼费的减、缓、免除。
  5.查询咨询。通过柜台窗口接待、登记本、触摸屏、电话、网络等手段和形式,为当事人提供承办法官及审判庭、开庭时间、案件流转、执行进展等案件信息查询服务。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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