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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鞍山东诚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对鞍山东诚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4年8月15日 证监发字[1994]109号)


辽宁省证券委员会:
  根据客户的投诉,我会派人对鞍山东诚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东诚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核实的结果和处罚意见如下:
  一、调查核实的结果。
  1、东诚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合法的,但该公司有超越经营范围设立自营帐户和为个别客户设立只管盈利不承担亏损的特殊帐户的行为。另外,在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在1993年4月18日在鞍山市工商局领取了两个营业执照,只是注册资金和法人代表不同。
  2、东诚公司在对境外代理公司的资信状况不了解的情况下,草率与其合作并由其代理国际期货交易。在向国家工商局申请重新登记注册时,未说明仍在与港方合作,港方出资985万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聘用外籍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况。
  3、东城公司违背期货交易惯例,为部分客户代垫交易保证金累计达700多万元,其中部分款项是挪用其他客户的保证金。
  4、没有提供美联社、路透社的有关信息,只告传真、电话收发马尼拉期货交易行情。
  5、经纪人没有受过必要的专业培训。
  6、整个交易过程完全由港方顾问全权操纵。许多重大事项由港方顾问随意处置,无章可循。
  7、对赌问题需进一步查证。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认为该公司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问题严重,应严肃处理。
  二、处罚决定。
  1、东诚公司立即停止接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新客户和新订单。尽快清退已平仓外盘客户的剩余保证金。对外盘客户所持未平仓单要在交割日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平仓后即把汇出境外的保证金调回。
  2、由辽宁省证券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及东诚公司所在地政府对该公司进行限期整顿。并于今年九月底前,将整顿情况报我会。
  3、由辽宁省证券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东诚公司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我会。
  4、对东诚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经济纠纷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处理。
  5、建议地方政府继续做好客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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