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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36号――关于公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续表

条 款

原 文

修 改 为

第十五条

第二、三款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造单位,负责受理的机关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将一份申请表和电子文本报送审批机关,两份申请表返回制造单位,另一份申请表由负责受理的机关存档。

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制造单位,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负责受理的机关应当在申请书上签署不受理意见,出具不受理决定书,并且报送审批机关。

(一)申请资料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要求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处于对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完成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负责受理的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资料不全的,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对不符合以下受理条件的,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申请资料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要求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处于对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二、对“附件A”的修改
  (一)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的修改。
  1. 品种(产品)为无缝钢管,级别为A2、B的代表产品和范围的修改

原 文

修 改 为

A2

(1)公称直径小于200mm的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用无缝钢管;

(2) 公称直径小于200mm的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和油气田(套)管用无缝钢管

(1)公称直径小于200mm的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用无缝钢管;

(2)公称直径小于200mm的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和油气田(套)管用无缝钢管;

(3)合金钢钢管的热扩(专项)

B

(1)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其他无缝钢管;

(2)各类管坯

(1)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其他无缝钢管;

(2)所有按照GB/T14976和GB 8163标准制造的无缝钢管;

(3)碳钢、奥氏体不锈钢钢管的热扩 (专项);

(4)各类管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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