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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纳税服务投诉资料进行归档整理。
  第三十八条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上级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将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 × × 税 务 局
纳税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税投不予受字[20××]×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日提出的      (项目名称)        纳税服务投诉收悉。经审查,(不予受理原因)             ,根据《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  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税务机关印章或纳税服务投诉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2:
× × × 税 务 局
纳税服务投诉责令受理通知书
×税投责受字[20××]×号

       税务局 :
投诉申请人)             日向你单位提出的      (项目名称)        纳税服务投诉,经审查符合《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请予以受理。

(税务机关印章或纳税服务投诉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3:
× × ×  税 务 局
纳税服务投诉责令改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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