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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国第八批(2010年)导游援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 有下列情况的不能选拔
  1、非本人自愿的;
  2、家庭有实际困难的;
  3、导游员夫妻双方同时报名的(限选其中一方);
  4、未与派出单位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
  5、已承担过两次导游援藏任务的导游员。
  6、有其他不适合派出情况的。

  (三) 选拔程序
  对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省(区、市)旅游局选拔、体检、笔试、面试考核后上报国家旅游局批准。各省(区、市)旅游局要高度重视选拔工作,必要时可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凡进藏后发现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不符合要求的,将由西藏自治区旅游局报国家旅游局审批后,予以退回。
  上报材料包括:《2010年援藏导游员推荐表》(见附表二)、《2010年援藏导游员备案表》(见附表三)、推荐的援藏导游员身份证复印件、导游证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单位人事证明)复印件、派出院校协议。

  (四) 名额分配及派出方式
  2010年派出名额按照《2010年援藏导游员名额分配表》(见附表一)执行。请有关省(区、市)旅游局(委)根据名额和语种要求上报援藏导游员的名单。
  100名援藏导游员的派出时间根据西藏自治区的实际需求确定,其中50名于4月进藏工作;其余50名作为预备人员,进藏和预备导游员名单将由国家旅游局确定后再行通知。

  三、 相关待遇及费用分担
  (一)相关待遇
  进藏导游员除保留原单位基本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外,援藏期间能够遵章守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任务的享受以下全部待遇:
  1、每人每月发放4200元补贴,其中包括:高原补贴2800元、包干医疗费1000元、伙食补贴300元、交通补贴100元。
  2、统一购买意外伤害和有关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3、由受援单位按标准发放带团补贴。
  4、评选为“全国援藏导游员先进个人”的导游员,予以奖励晋升导游等级,原导游等级工作时间须满两年,奖励晋升最高级别为高级,奖励晋升时效为参加导游援藏当年年底前,由各地旅游局(委)向国家旅游局申报。评选为“全国援藏导游员西藏自治区先进个人”的导游员,在当年或第二年的导游等级考核中,可享受一次总分加10分的奖励。

  (二)费用分担
  援藏导游员在藏工作期间,有关费用由各方按以下原则分担:
  1、派出单位保留其原有的工资及医疗等一切福利待遇。
  2、受援单位负责援藏导游员的住宿安排和发放带团补贴。
  3、国家旅游局负责解决援藏导游员的往返交通费,在藏期间的高原补贴、医疗补贴、伙食补贴、交通补贴,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及集中培训费用。根据各省(区、市)分配的进藏导游员名额,按每人600元体检费标准补贴各省(区、市)旅游局(委)。按每人500元标准一次性补贴受援单位,为援藏导游员购买卧具等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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