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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
(2010年第4号)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植物疫情管理,规范疫情报告与发布工作,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植物疫情,是指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

  第五条 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负责监测、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疫情,并向社会公布农业植物疫情报告联系方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经核实后,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农业部:

  (一)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现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二) 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本行政区域内新发现或暴发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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