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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六)规范开发县管理。按照“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逐步将一些开发潜力大、工作积极性高的农业大县纳入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并适时停止扶持开发潜力已经不大或工作不到位的开发县。
  三、创新机制
  (一)试行先建后补的民办公助机制。条件成熟的地方可通过试点,逐步推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先建后补的做法。中央财政根据地方项目规划、财政资金安排、农民筹资筹劳以及开发任务完成等情况,制定补助标准并拨付补助资金。各地区可以采用先建设后申请补助,或边建设边申请补助的方式,自下而上筹集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并不断完善项目管理办法。
  (二)完善两类项目有机结合的良性循环机制。按照“依托龙头建基地,围绕基地扶龙头”的原则,统筹安排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将土地治理项目的规划布局与区域主导产业、龙头企业的发展需要进行有机结合。通过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将土地治理项目区建设成为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依托土地治理项目安排产业化经营项目和资金,引导龙头企业组织带动农民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和标准化水平,促进区域主导产业发展壮大。
  (三)探索统筹使用支农资金新机制。以“条件具备,农民自愿,地方政府规划,农业综合开发参与,组合各种资金建设新农村”为原则,围绕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扶持壮大区域主导产业,鼓励各地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适当安排部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搭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产业经济发展资金整合平台,引导各类支农资金统筹使用,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加强管理
  (一)规范资金运行,强化项目管理。农业综合开发实行资金和项目管理有机结合,以资金投入确定项目规模,以项目为单位管理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根据项目种类或投资规模,分别由国家或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组织评估、审定和审批,并严格执行专家评审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对项目资金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全面推行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加强资金和项目绩效管理,强化监督检查与监测评价,实行奖优罚劣。加强建后工程管护,创新管护模式,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资金,保证农业综合开发建设成果长期发挥效益。
  (二)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农业综合开发摆在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给予重点支持。要坚持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多部门共同协商和参与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密切协作,互相支持,共同研究农业综合开发的重大事项,做好投资和政策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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