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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软件试点及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软件试点及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综发【2010】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便利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从事外汇业务的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均指机构总部,以下简称“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报表,增强数据报送的安全性,提高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分支机构审核、汇总及分析报表数据的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发了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软件(以下简称“中资软件”)。目前中资软件的开发工作已基本完成,中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该软件直接报送外汇资产负债报表,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可以通过该软件完成报表的审核、数据的统计与分析,以及对机构报送情况的考核等。
  为使中资软件合理有序地向全国推广,根据该软件建设要求和推广计划,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启动该软件的试点及上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2010年1月10日至2010年2月28日开展中资软件试点工作。软件试点期间,各中资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9]6号)相关要求,通过中资软件完成“2009年12月”和“2010年1月”两期外汇资产负债报表的报送工作,各分局应按照汇发[2009]6号文件的要求,通过中资软件及时审核所辖中资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为保障数据报送的可靠性,试点期间各中资金融机构仍需报送外汇资产负债报表的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指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专线或光盘等存储介质报送的EXCEL电子文件,下同),各分局仍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内部邮箱报送电子报表,并留存所辖报送主体的纸质报表。
  二、中资软件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上线。上线后,各中资金融机构应按照汇发[2009]6号文件的相关要求,通过中资软件完成外汇资产负债报表的报送工作,同时及时报送相应的纸质报表,但无需报送电子报表;各分局应按照汇发[2009]6号文件的要求,通过中资软件及时审核所辖中资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同时留存所辖报送主体的纸质报表,但无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内部邮箱报送电子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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