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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煤安监调查〔2010〕6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委、局《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保护广大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促进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促进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促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督管理,紧紧抓住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薄弱环节,认真解决突出问题,改善煤矿作业环境,构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长效机制,保护煤矿从业人员健康,实现全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专项行动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粉尘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1.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标准落实情况及企业领导机构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和作用发挥情况;

  2.粉尘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和落实情况;

  3.煤矿企业开展粉尘危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情况;

  4.煤矿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接触粉尘危害人员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5.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以下简称《配备标准》)规定,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

  6.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粉尘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情况;

  7.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8.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粉尘危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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