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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
(农医发[2010]2号)


  为及时掌握动物疫病免疫状况、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增强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2010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掌握和分析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主要动物疫病病原分布和流行规律,评估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消除疫情隐患,发布预警预报,科学开展防控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国家监测和地方监测相结合。《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分国家计划和辖区计划。国家计划由农业部制定下发,所需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本辖区监测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相关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要按农业部部署对重点动物疫病开展直接采样监测和分析。

  (二)常规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各地要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按月度完成常规监测任务;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和新发动物疫病,要及时开展应急监测。

  (三)定点监测与全面监测相结合。各地根据本辖区疫病流行特点,在辖区内设立固定监测点,实行定时定点持续监测。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后,要分别开展一次全面集中监测工作。

  (四)抗体监测与病原监测相结合。要通过免疫抗体水平监测,及时评估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通过开展病原学监测,及时掌握动物疫情动态和病原分布情况。

  三、职责分工

  (一)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监测工作,负责制定、调整年度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发布动物疫情监测结果;组织相关实验室对重大动物疫病开展抽检;组织诊断试剂生产单位审查认可,监督诊断试剂质量,协调诊断试剂有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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