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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政法〔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部署,切实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推动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经研究,决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大力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本质安全,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提供支撑。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创建活动,切实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从2010年开始,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指导辖区内各类企业,中央企业指导其下属企业,根据《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以下简称《建设导则》),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创建活动。通过一段时间的创建,对符合《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见附件1)要求的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予“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力争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形成一大批各具特色的示范企业,树立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先进典型,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三、组织实施

  (一)实施程序。企业自主申请,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中央企业推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专家考评、抽检、审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每年考评一次。

  1.参加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企业为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企业根据《评价标准》进行自评,达到“基本条件”且自评不低于260分(含)的,填写《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请表》(见附件2),将其与安全文化建设成果汇报材料及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实施细则一并上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或上级集团公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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