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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9]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从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中安排法律援助项目,用于资助开展针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项目由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为规范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工作,保证资助的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司法部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
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公益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使更多困难群众通过法律援助的途径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开展的针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要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广泛覆盖、突出重点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项目资助案件的范围和类型

  第四条 项目资助案件范围:
  (一)当事人经济状况和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但当地法律援助经费确实存在困难的;
  (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虽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但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案件类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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