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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1·7”爆炸火灾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1·7”爆炸火灾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管三〔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0年1月7日17时24分,位于甘肃省兰州市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兰州石化分公司)316号罐区发生一起爆炸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甘肃省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应急抢险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副局长王德学、孙华山立即对事故应急处置和处理作出部署,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协助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工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为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现将事故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企业概况

  兰州石化分公司现有总资产约340亿,员工2.74万人,下属9个生产分厂,90套炼化生产装置,原油加工能力1050万吨/年,乙烯生产能力70万吨/年。这次事故涉及的合成橡胶厂有10套生产装置,主要包括10万吨/年和5.5万吨/年丁苯橡胶装置、5万吨/年和1.5万吨/年丁腈橡胶装置等;石油化工厂有6套生产装置,主要包括25万吨/年乙烯装置、6万吨/年线性低密度聚乙烯装置、14万吨/年高密度聚乙烯装置等。

  发生事故的316号罐区始建于1969年,共有29个中间物料储罐,分属于兰州石化分公司石油化工厂和合成橡胶厂。合成橡胶厂负责管理4个裂解碳四球罐和3个丁二烯球罐,7个球罐容积均为120M3。石油化工厂负责管理的22个储罐中,有10个为立式储罐(属压力容器),储存拔头油、丙烯、丙烷和1-丁烯;另外12个为常压立式罐,分别储存碳九、抽余油、加氢汽油等重组分。

  二、事故简要经过

  1月7日17时16分左右,合成橡胶厂316罐区操作工在巡检中发现裂解碳四球罐(R202)出口管路弯头处泄漏,立即报告当班班长。17时18分,当班班长打电话向合成橡胶厂生产调度室报告现场发生泄漏,并要求派消防队现场监护。17时20分,位于泄漏点北面约50米的丙烯腈装置焚烧炉操作工向石油化工厂生产调度室报告R202所在罐区产生白雾,接着又报告白雾迅速扩大。17时21分,合成橡胶厂316罐区当班班长再次向生产调度室报告现场泄漏严重。17时24分,现场即发生爆炸。之后又接连发生数次爆炸,爆炸导致316号罐区四个区域引发大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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