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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领导。

  院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体制、协调机制和办事机构的建设情况;领导和办事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年度院务公开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院务公开纳入单位责任目标管理情况等。

  (二)制度建设。

  院务公开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公开内容。

  1.对社会公开情况,包括医疗机构单位基本情况;服务信息(包括服务指南、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服务承诺等);行业作风建设情况、患者就医须知等。

  2.对服务对象公开情况,包括各种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等收费信息;医疗机构的药品、仪器设备检查以及诊疗价格;医院投诉管理部门及其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和程序,按照规定提供医疗文书等信息资料服务等。

  3.对内部职工公开情况,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职工权益保障;药品、设备等物资购置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领导职务消费情况;出国考察等情况。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开内容。

  (四) 公开载体建设。

  院务公开载体的建设情况,包括公开场所、各类会议、电子媒介等。

  (五)监督检查。

  院务公开检查监督机制建立情况;院务公开内容动态管理情况; 服务对象、职工对院务公开的满意度等。

  (六)工作创新。

  公开形式和内容的创新和拓展情况。

  第十七条 院务公开采取量化考核的方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优秀:积极开展院务公开工作,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

  (二)合格:认真执行院务公开的各项规定,按照要求开展院务公开工作,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

  (三)不合格:院务公开工作开展不全面,执行院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

  因未按照规定开展院务公开工作造成重大负面或社会影响的,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定期考核可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多种方式,也可与其他检查和督导合并进行。定期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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