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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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