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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新生儿病室护士要相对固定,经过新生儿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掌握新生儿常见疾病的护理技能、新生儿急救操作技术和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控制技术。

  第十六条 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护理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2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护理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2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

  第十七条 新生儿病室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其他辅助人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 科室管理

  第十八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操作流程,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

  第十九条 新生儿如出现病情变化需要重症监护者,应当在进行必要的抢救后,及时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在转运过程中应当给予患儿基础生命支持。

  第二十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对有感染高危因素的新生儿进行相关病原学检测,采取针对性措施,避免造成医院感染。

  第二十一条 对患具有传播可能的感染性疾病、有多重耐药菌感染的新生儿应当采取隔离措施并作标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儿病室医护人员在进行诊疗、护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实施预防和控制感染的措施,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十三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患感染性疾病者严禁入室。

  第二十四条 配奶间环境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配奶间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消毒技术培训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新生儿病室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查、保养,保持性能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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