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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规范的新生儿病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新生儿病室是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收治胎龄32周以上或出生体重1500克以上,病情相对稳定不需重症监护治疗新生儿的房间,可以设一间或多间。

  第三条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在儿科病房内设置新生儿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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