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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办渔[2009]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

  2009年6月17日,农业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2009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09]67号,以下简称《实施指导意见》),对项目实施内容、资金安排原则和监督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地方渔业和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情况以及我部审核意见,财政部于2009年9月1日下发了《关于拨付2009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农[2009]22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达各地项目资金规模和具体安排方案。

  由于《实施指导意见》和财政部《通知》均已对项目实施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此,我部不再单独下达2009年项目具体任务。请你单位根据《实施指导意见》和《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好项目实施,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2009年项目总结报告以正式文件报我部渔业局。报告内容应包括增殖放流时间、地点、物种、规格、数量及效果;海洋牧场礁体投放时间、地点、规格、数量及效果(要有量化指标);减船数量、功率及船名册;培训转产渔民人数、主要培训内容及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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