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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文明渔港考核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文明渔港考核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09]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2009年5月《农业部关于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09〕18号)印发以来,各地按照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开展文明渔港创建工作,在强化渔港监督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提升渔港管理和服务水平、改善渔港环境和整体面貌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推动文明渔港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我部拟于2010年对创建工作开展较好的渔港进行考核,推荐一批全国文明渔港,授予"全国文明渔港"称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及内容
  考核对象为经农业部公布,按照我部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文明渔港创建工作,基本符合文明渔港条件的渔港。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渔港体制机制建设、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服务 保障等方面,具体见《全国文明渔港考核标准》(附件1)。
  二、考核程序和步骤
  (一)申报阶段
  2010年1月1日至3月15日为申报阶段。由渔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港监督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和机构进行申报,完成所需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并逐级上报至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初评阶段
  2010年3月16日至4月底为初评阶段。由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申报渔港进行审核和初评,填写初评分数,按照考核分数进行排名、填写推荐意见,每个省(区、市)择优推荐不超过3个,并于4月底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我部渔业局。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全国文明渔港申报表(附件2);
  2.全国文明渔港申报综合材料(渔港基本情况,包括渔港建设、制度建设、监督管理、经营服务、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以及文明渔港创建工作开展情况等,附渔港图和渔港港章);
  3.有关渔港概况的摄像、摄影资料及图片资料等;
  4.全国文明渔港考核情况(附初评分数)。
  (三)复核阶段
  2010年5月1日至6月底为复核阶段。我部将根据各地申报的文明渔港情况,组织有关渔港建设管理人员和相关专家开展审查和复核工作。复核工作将以申报材料为基本依据,采取书面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公示公布阶段
  2010年7月为公示公布阶段。我部将考核结果在全国范围内公示后,对获得"全国文明渔港"称号的渔港予以公布。
  三、有关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文明渔港考核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文明渔港考核工作小组,按照我部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细化考核程序,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文明渔港考核工作。
  二是严格坚持考核标准。文明渔港考核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统一标准、鼓励先进的原则。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明渔港考核工作的监督,对照条件,严格考核,考核推荐出真正符合标准的文明渔港。
  三是通过考核推进工作。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对建设水平高、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创建工作开展好的渔港予以大力宣传,扩大影响,进一步推进文明渔港创建工作,带动、提升渔港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请各省(区、市)按照考核要求和时间安排,以正式文件将有关申报材料报我部渔业局,抄报所在海区渔政局,并将电子文档发至我部渔业局邮箱。
  联系电话:010-5919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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