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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近年来,各地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精神和要求,扎实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为充分展示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实绩,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示范作用,进一步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加快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全国普法办决定于2010年表彰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现将评选表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全国开展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活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扎实推进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着力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通过评选表彰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引导和推进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全面推进县域民主法治建设,提高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参评条件

  (一)按照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精神和要求,已经开展创建活动。具体包括以下要素:一是党委政府印发实施意见和细则;二是召开启动大会作出部署;三是培训创建工作骨干力量;四是制定实施法治创建的量化考评体系。

  (二)符合《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试行)》要求,凡已全面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评的县(市、区)须获得省级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凡尚未全面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评的县(市、区)可以在试点的基础上择优推荐。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申报评选:

  1.县(市、区)级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中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2.发生因出台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规定,在全省乃至全国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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