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规划和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的主要依据
监管人员应当针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结果,深入分析风险及其成因,并结合单项要素和综合评级的结果,制定每家银行的综合监管计划和监管政策,确定监管重点,以及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对于评级结果为3级以下的单项要素,应当加强对被评级银行该要素的监管,并视情况对该要素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对任何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4级以下的银行,应当及时与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举行会谈,要求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水平;对任何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5级和6级的银行,应当督促其制定改善风险状况的计划,并在监管机构监督下予以实施。
监管评级结果在本指引试行期间还应当作为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监管评级结果应当是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
综合评级为1级和2级的银行一般是健全的机构,具有令人满意的业绩表现,对于这些银行,监管机构一般不需要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综合评级为3级的银行通常被认为低于满意程度,应适当提高对这类银行的非现场监管分析与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督促其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改善财务状况。综合评级为4级和5级的银行,则被认为是有问题的机构,监管机构须采取必要的监管行动以改善这类银行的生存能力和保障存款人利益。对综合评级为4级的银行,应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密切关注其经营态势,督促其加大经营调整力度,积极降低风险,同时对其产品和业务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必要时应约见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责令整改;对综合评级为5级的银行,需要给予持续的监管关注,应限制其高风险的经营行为,要求其改善经营状况,必要时采取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安排重组或实施接管等措施。对综合评级为6级的银行,应尽快启动市场退出机制,予以关闭。
四、评级结果的披露和保密
一方面,为了更加有效的运用监管评级结果,银监会应以适当方式向国外监管机构披露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结果,并实现与跨境监管当局共享监管评级信息。同时,银监会还将以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披露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结果。
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对监管评级结果的误用和滥用,各级监管机构及参与评级工作的监管人员应当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结果进行严格保密,严禁向第三方披露监管评级情况。各级监管机构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向银行董事会通报被评级银行的综合评级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不得向商业银行披露各单项要素的评级结果和具体评分情况。此外,监管机构也不可以将监管评级结果向公众披露,以防止评级结果可能被外界曲解而引发市场的负面评价,对商业银行造成不利影响。商业银行董事会也应当对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向董事会以外的任何人员披露,更不可以出于商业目的或其他考虑向新闻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第五章 附则
一、本指引涉及的23个评级定量指标,均可以从银监会正在建设中的“1104工程”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按照规定口径获取。
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周期最长为一年,评级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专职进行评级工作,对一家银行法人机构的有效评级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年度评级工作应于该年度结束4个月内完成。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城市信用社、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成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可以参照本指引。
四、附件是本指引的组成部分,规定了评级定量指标与定性因素的评价标准,其中定量指标的口径与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具体口径保持一致。
五、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六、本指引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待正式施行后,《
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价体系(暂行)》和《外资银行法人机构风险评价体系》同时废止;农村信用社(含联社)仍执行《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一、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简表和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一览表
二、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
附件一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简表
评级要素
| 权重
| 定量指标(60%)
| 定性因素(40%)
|
C:资本充足状况
| 20%
| 资本充足率
| 银行资本构成和质量
|
银行整体财务状况及其对资本的影响
|
核心资本充足率
| 资产质量及其对资本的影响
|
银行进入资本市场或通过其他渠道增加资本的能力
|
银行对资本的管理情况
|
A:资产质量状况
| 20%
| 不良贷款率/不良资产率
| 不良贷款和其他不良资产的变动趋势及其对银行整体资产安全状况的影响
|
正常贷款迁徙率
| 贷款行业集中度以及对银行资产安全状况的影响
|
次级类贷款迁徙率
| 信贷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及其有效性
|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 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授信集中度
| 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及其管理状况
|
全部关联度
| 贷款以外其他资产风险管理状况
|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
|
M:管理状况
| 25%
| -
| 公司治理的基本结构
|
公司治理的决策机制
|
公司治理的执行机制
|
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
|
公司治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
内部控制环境
|
风险识别与评估
|
内部控制措施
|
信息交流与反馈
|
监督评价与纠正
|
E:盈利状况
| 10%
| 资产利润率
| 银行的成本费用和收入状况以及盈利水平和趋势
|
资本利润率
| 银行盈利的质量,以及银行盈利对业务发展与资产损失准备提取的影响
|
成本收入比率
| 财务预决算体系,财务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
风险资产利润率
|
L:流动性状况
| 15%
| 流动性比例
| 资金来源的构成、变化趋势和稳定性
|
核心负债依存度
| 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资金的调配情况
|
流动性缺口率
| 流动性的管理情况
|
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
| 银行以主动负债形式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
|
(人民币、外币合并)存贷款比例
| 管理层有效识别、监测和调控银行头寸的能力
|
S:市场风险状况
| 10%
| 利率风险敏感度
|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控
|
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
| 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
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
|
O:其他项
| 银行经营的外部环境; 银行的控股股东;银行目前的客户群体和市场份额情况;银行及其关联方涉及国家行政机关调查、法律诉讼、法律制裁等情况;国际、国内评级机构对银行的评级情况;新闻媒体对商业银行的报道
|
评级得分
| 90分至100分
| 75分至90分
| 60分至75分
| 45分至60分
| 30分至45分
| 0至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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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结果
| 1级
| 2级
| 3级
| 4级
| 5级
| 6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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