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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务院相关部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局决定在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及第一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的基础上,开展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申报

  由各地知识产权局统一组织推荐本区域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数量不超过6家,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

  没有入选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第一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仍可申报,不占各地名额。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属于单位核心管理部门之一,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较为突出,在行业或区域中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优势,对知识产权工作有持续稳定的投入。

  (二)最近3年单位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居同行业前列,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的年均增幅高于全国同期平均增幅。

  (三)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善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能力。

  (四)申报单位在行业或区域内能够发挥较好的知识产权辐射带动作用。

  三、申报范围

  (一)参加过全国知识产权(专利)试点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二)未参加过全国知识产权(专利)试点工作,但参加过省(区、市)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工作或类似试点示范工作,且最近3年知识产权工作持续发展,取得的成绩特别突出的企事业单位。

  (三)未参加国家或省(区、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但最近3年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迅速、成效显著的下述两类企业,可作为特殊情况申报:

  1.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在应对金融危机或“走出去”过程中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行业或区域具有较强的典型示范意义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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