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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关规范性文件转送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关规范性文件转送函的复函
(国法函[2004]245号 2004年6月4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单位转来的规范性文件转送函(湘府复转处字[2004]第 1号)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2004年 5月 19日, 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明确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所规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的审批予以取消,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已经不存在。在行政复议中涉及的有关依据的适用问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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