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建[2009]9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完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提高政策吸引力,进一步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扩大汽车消费,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调整如下: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补贴标准仍为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二、将《实施办法》第六条中车辆使用年计算的终止日期由注销日期调整为将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环保、财政部门,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对已经按原补贴标准发放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进行确认,确认完成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补贴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