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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保险代位求偿案所涉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保险代位求偿案所涉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请示的复函
(2007年1月26日 [2006]民四他字第49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鄂民立他字第027-1号《关于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保险代位求偿案所涉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查明的事实,涉案提单正面仅记载"2004年4月19日租约中条款、条件、除外责任等并入本提单",并未明确记载将该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涉案提单背面记载的有关并入的格式条款并不能构成租约仲裁条款的有效并入。因此,可以认定涉案租约中的仲裁条款没有并入提单,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依据该仲裁条款主张仲裁的理由不能成立,该仲裁条款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本案所涉海上货物运输卸货港为南通,属于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武汉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同意你院关于武汉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结论意见。
  此复
  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保险代位求偿案所涉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请示报告
  2006年9月21日 [2006]鄂民立他字第027-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因与被告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保险代位求偿一案,于2005年7月12日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在答辩期间,两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纠纷应适用英国法在伦敦仲裁,请求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起诉。因本案涉及确认仲裁条款效力问题,本院经研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现将对本案的有关处理意见报请你院审批。
  一、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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