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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彼得·舒德申请承认及执行美国仲裁委员会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申请执行人彼得·舒德提供的证据有:(1) James Fagan的宣誓书,主要内容:James Fagan大约于2002年8月28日收到美国仲裁联会国际纠纷解决中心签署的仲裁结果的最终副本;9月1日James Fagan去领事馆询问认证程序,被告知按标准材料准备,10月25日将材料送交领事馆,11月5日得到认证并盖章;(2) 2002年7月15日对爱德华·雷门的投诉,主要内容:要求伊利诺斯州律师注册和纪律委员会撤销爱德华·雷门的律师执照;(3)伊利诺斯州律师注册和纪律委员会给彼得·舒德的回信;(4) 2004年5月6日致函伊利诺斯州律师注册和纪律委员会,询问对爱德华·雷门投诉的进展情况;(5)伊利诺斯州最高法院、伊利诺斯州律师注册和纪律委员会于2004年6月18日对爱德华·雷门投诉的回复,告知彼得·舒德通过委员会收回仲裁裁决的资金是不恰当的,应该通过法庭所适用的管辖来索回判决的资金;(6)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紧急旅游警示,主要内容:2003年3月15日世界卫生组织已收到150多例新发非典疑似病例,迄今为止已收到来自加拿大、中国等地的报告;(7) 2003年7月10日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解除对香港,多伦多以及加拿大的旅游警告通告,北京和台湾仍属旅游警告通告地区,CDC仍然对从上述地区前往美国的人们发布关于非典的健康警告。
  (二)被申请人爱德华·雷门的主张及证据
  爱德华·雷门主张:美国仲裁委员会50T1800049600号判决书是由仲裁员2002年5月28日签署的,6月5日我收到判决传真件。根据裁决书第16条,应当在裁决送达当事人30日内履行义务,因此,履行裁决的最后一日是2002年7月5日。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应自履行期最后一日起的一年之内,也就是应在2003年7月5日前申请执行,彼得·舒德的申请时间是2003年10月30日,超过申请执行期限3个多月。我认为彼得·舒德放弃了实体权利,如果再要履行,全凭当事人自愿。
  被申请人爱德华·雷门提供的证据有:(1)美国仲裁委员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副主任托马斯·文特龙的证明书,证明判决书签署日期为2002年5月28日;(2)陶德·M.萨拉尼克特的宣誓书,证明2002年6月5日收到判决传真件。
  三、我院审查意见
  该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是申请人彼得·舒德提出的承认及执行申请是否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公布的《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申请承认及执行的期限为一年,该期限应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案中,当事人2002年6月5日收到仲裁裁决,30日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彼得·舒德应在2003年7月5日前申请执行,但其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03年10月30日,已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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