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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彼得·舒德申请承认及执行美国仲裁委员会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10.全体仲裁员裁定,无证据证实申请人对于合伙关系有形资产股本额提出的请求,因此驳回该请求。
  11.全体仲裁员裁定,无证据证实申请人对于合伙关系商誉所占份额提出的请求,因而驳回该要求。
  12.全体仲裁员进一步裁定,散伙之日后最初十二个月不需支付欠款利息。
  13.全体仲裁员认为,本仲裁涉及一方合伙人拒绝作出说明的问题,从公平的角度考虑,作出预决利息的裁决,以补偿申请人就撤出的资金失去的获取2000年2月23日起即解散日之后至本裁决之日十二个月的期间的利息的机会,这样做是正当有理的。
  14.全体仲裁员裁定,以每年5%并按年计算复利的办法计算2000年2月23日至本裁决作出之日期间的预决利息是合理的和适当的。
  15.以每年5%并按年计算复利的办法计算2000年2月23日至2002年2月23日裁决金额的利息应为42581. 16美元,此后应按5%的利率计算利息。
  16.爱德华·雷门应当在本裁决送达当事人三十天内向彼德·舒德支付金额总计458007.16美元,逾期支付5%的利息(每62. 70美元)。
  17.仲裁员的报酬和仲裁费用共计18389.06美元,由当事人平均分担。
  18.美国仲裁委员会管理费和开支共计6101. 56美元,由当事人平均分担。由此,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金额3000美元,作为申请人向委员会预付的管理费和开支中被申请人应付份额。
  19.本裁决充分解决了提交仲裁的所有请求和反请求。
  (三)申请承认及执行情况
  裁决书生效后,因爱德华·雷门未履行义务,彼得·舒德于2003年10月30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申请承认及执行。
  在审查过程中,爱德华·雷门向一中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已被一中院和我院裁定驳回。
  管辖异议被驳回后,爱德华·雷门于2005年'7月5日就彼得·舒德超期申请执行提出异议。
  二、当事人的主张和抗辩理由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彼得·舒德申请执行是否超过期限。
  (一)申请执行人彼得·舒德的主张及证据
  申请执行人主张:(1)本案管辖权异议经法院审查后再审查执行期限,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认为爱德华·雷门就管辖权提出异议,视为其接受执行期限问题;(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领事认证是申请执行的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纽约总领事馆作出认证的时间是2002年11月5日,应从2002年11月5日起算申请执行期限;(3) 2003年3月北京正值"非典"期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 72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因防治"非典"耽误申请执行期限的,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十六条是指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2003年3月15日世界卫生组织针对中国等地的疫情向全球发出了非典警告,2003年7月11日美国政府的疫病控制中心CDC才解除对中国北京的旅游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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