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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
(2010年第2号)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已于2009年12月18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林业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农 业 部 部 长 韩长赋

  国家林业局局长 贾治邦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

  本示范章程中的楷体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其他字体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示范章程制定本委员会章程。

______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_____市/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仲裁委员会)在_____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组织设立,并报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培训、管理仲裁员;
  (三)受理仲裁申请;
  (四)指导、监督仲裁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本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_____市/县/区_____【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审查仲裁申请;
  (二)监督管理仲裁程序;
  (三)编制仲裁员名册;
  (四)组织仲裁员培训;
  (五)管理仲裁文书和仲裁档案;
  (六)管理仲裁工作经费;
  (七)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_____。
  第五条 本仲裁委员会由_____市/县/区人民政府及_____【注:有关部门】代表、_____【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_____【注: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成员人数为____人【注:总数为单数,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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