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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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