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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保监发〔2009〕130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根据中国保监会主席令2009年第5号、第6号、第7号,《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三个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营区域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域性代理机构)的设立审批,由所在地保监局受理并审批;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全国性代理机构)的设立审批,参照保险经纪机构的审批程序进行,由申请地保监局受理并进行初审,由中国保监会审批。

  二、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申请变更为全国性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转制为保险经纪机构的,依照新设机构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申请前注册资本已达到拟设机构要求的,验资报告可由该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替代;申请前注册资本未达到拟设机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应提供增资的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三、跨区域各专业代理机构申请合并为全国性代理机构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全国性代理机构设立申请材料;

  (二)合并重组的方案及相关材料;

  (三)参与合并各公司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机构情况说明。

  合并申请由拟设法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受理并进行初审,保监局受理申请后应致函相关保监局了解参与合并各公司的经营情况,并对合并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初审意见,由中国保监会审批。

  申请机构取得中国保监会批准后,可持批复到各保监局更换相关许可证。

  四、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申请解散的,由注册地所在保监局受理并审批,申请机构取得保监局批准后,方可组织清算、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保监局应及时将审批结果报送保监会,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公告注销许可证。

  五、2009年10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继续有效,其中不完全具备《三个规定》条件的机构,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达到新要求。注册资本达不到《三个规定》要求的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其许可证有效期可延续到2012年10月1日,2012年10月1日仍达不到《三个规定》要求的,中国保监会不再延续其许可证有效期。

  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减少注册资本的,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三个规定》的最低要求。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缴存的保证金超过注册资本5%的部分,可以申请动用。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5%以上股权结构变更的,应当依照《三个规定》要求报告。

  七、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及《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相关申请表格由中国保监会制定(见附件)。

  八、各保监局应通过组织现场验收、对拟任高管进行考察谈话等形式,加强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审查,切实把好准入关,对于不如实填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机构和个人,要在系统内予以通报,并依法给予处罚。

  九、各保监局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及《三个规定》的要求,依法行政,提高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不得自行设立行政许可条件,不得无故不予受理,不得擅自拖延行政许可的时限。

  十、外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适用《三个规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通知。

  附件: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相关申请表格

  2、保险经纪机构相关申请表格

  3、保险公估机构相关申请表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表1)

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机构名称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或出资额)

 

住所

 

办公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公司网址

 

邮箱

 

高级管理

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拟任职务

联系电话

 

 

 

 

 

 

 

 

 

 

 

 

员工人数

 

持有资格证书人数

 

非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基本情况

名 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发起人)基本情况

姓名

是否保险公司员工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委托代理人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真实性声明

郑重声明,呈交的所有材料均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非自然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股东签名

 


  注:一、本表需附以下材料:(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3)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5)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7)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8)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9)住所证明文件;(10)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二、本表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签名处须本人签名。三、联系电话处需同时填写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表2)

受托人

基本情况

姓名

 

联系电话

 

性别

 

传真

 

身份证件

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E-mail

 

工作单位

 

通讯住址

 

邮政编码

 

 

受托人职责

 

 

受托人代表全体投资人,全权办理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相关事宜:1、报送设立申请材料;2、领取受理通知书;3、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4、办理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事宜。

 

非自然人股东

签章

 

 

 

 

 

 

 

自然人股东

签名

 

 

 

 

 

 

 

受托人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受托事项,并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人签名:

 


  注:1、非自然人股东签章处要求加盖本单位印章,不得使用部门章;自然人股东签名处要求本人签名;2、联系电话处需同时填写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3、更换受托人的,需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新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自然人股东个人简历表(表3)

姓  名

 

性 别

 

国籍

 

照 片

出生年月

 

学 历

 

学位

 

身份证号码

 

邮 编

 

电  话

 

手 机

 

通讯地址

 

学习经历

起止年月

毕业学校

专  业

脱产/在职

 

 

 

 

 

 

 

 

 

 

 

 

 

 

 

 

工作经历

起止年月

工作单位、部门

职  务

 

 

 

 

 

 

 

 

 

 

 

 

所受奖惩情况

 

作为保险中介机构投资者,本人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并将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名: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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