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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9〕1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保险公司:
  为了规范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会计司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了规范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问题,现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保险混合合同分拆

  (一)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

  2.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如果保险风险重大,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风险不重大,不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

  (二)确定为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等进行处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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